江某与张某确立恋爱关系后,江某按浠水当地农村风俗上门到张某家认亲,张某父母表示同意。
后张某父母为双方按习俗操办了认亲礼仪。江某先后给付彩礼现金8万元,并为张某购置了一部苹果手机,还按当地习俗赠送了部分节礼和礼物。
两个多月后双方因产生矛盾,对方悔婚。江某索要彩礼未果,遂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支持。
江某按当地习俗给付了现金8万元和苹果手机一部并赠送了其他节礼。张某父母为双方认亲亦操办了相应仪式。
对于8万元彩礼现金,张某应当予以全额返还。
对于苹果手机,也属于彩礼,但因张某已经使用,法院酌定折价5000元,手机归张某所有,同时返还江某5000元现金。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对于本案中的8万元认亲彩礼而言,在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基本一致,即双方未能结婚而分手的,彩礼应全额返还给男方。但对于彩礼礼金之外的手机、衣物或金银首饰之类,也有法院认为这是男方为表达爱意而对女方的馈赠,分手时无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