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孙先生前几年因与妻子家庭琐事不合,后来愈演愈烈最终导致离婚。孩子判归女方抚养,法院判决孙先生每月可以探望孩子四次。
但后来前妻将孩子藏起来不让见,孙先生已经很久没有见过孩子了,这该如何解决呢?
汉阳区离婚律师支招:《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探望权并不是将孩子强制带出来见面。也就是说,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
对于阻碍一方行使离婚子女探望权的,《<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上面的法条规定,对于强制执行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留或者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