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因生意资金周转,以自己的名义从好友李某那里借款100万,并向李某出具了借条。还款日到期后,宋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最终李某将宋某及其妻子一起高尚法庭,要求宋某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法庭上,宋某出示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显示,在宋某向李某借款后的没几个月,宋某便与妻子协议离婚。双方还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由宋某妻子所有,债务全部由宋某一人承担。
债务人协议离婚,并约定债务全归自己,共同财产全归妻子,那债权人李某是不是就无法拿回自己借给宋某的借款了呢?
一、张某借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不论宋某在借款后如何与妻子在离婚协议书中作出债务和财产分割约定,该约定均不能对抗李某要求宋某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
二、宋某借款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
如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宋某借款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其妻子在离婚后不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责任。
但是,在此情形下宋某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双方所有财产由宋某妻子所有,债务全部由宋某一人承担的约定,很容易被认定为恶意逃债行为。从而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宋某夫妇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分配的内容无效。当然,也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还有法院在协议离婚恶意逃债案件审理中另辟蹊径,认为债务人夫妻二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二人的财产分割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直接将债务人配偶作为侵权责任主体,判令其在取得债务人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审理思路够简单、够直接,也极大降低了后期强制执行过程的复杂性,处理的非常巧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