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柳女士与唐先生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人的一套共同房产出售后,价款一人一半。离婚后,柳女士与唐先生找到中介卖房,但在与一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唐先生反悔不卖了。现在买家要求赔偿违约金40万元。但违约是因唐先生反悔引起的,柳女士也要承担该违约金吗?
武昌区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认为,对于买家而言,合同签订时柳女士与唐先生共同签字,可以要求柳女士和唐先生共同承担违约金赔偿。
但是就柳女士与唐先生两人而言,卖房违约金的产生是唐先生造成的,柳女士并无过错,该损失应由唐先生一人承担。
如果卖房违约金赔偿由柳女士支付的,柳女士可以向唐先生追偿。
柳女士在向唐先生追偿代为支付的卖房违约金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唐先生反悔导致房屋无法出售的证据。
综上而言,对于离婚时双方均同意卖房,且两人都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的,如一方后悔而违约并因此赔偿违约金,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两人都要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而因反悔一方为过错方,导致了违约金的产生,所以在离婚双方共同承担了违约责任或无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后,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偿还自己承担的违约金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