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的胡女士向武汉离婚律师咨询,她与前夫有一儿子,今年四岁多,在幼儿园上中班,幼儿园每年的费用就接近八万。两个人离婚已经半年多了,离婚后宝宝抚养权归自己,前夫每月支付宝宝抚养费2500元。
现在看到周围同龄的宝宝已经参加英语兴趣班了,胡女士也想给宝宝报一个。可咨询下来发现,英孚英语兴趣班费用每年要接近两万,其他的兴趣班更贵。自己独自承担压力很大。
那对于这类离婚时缺少经验没有想到会发生的兴趣班费用,对方不愿承担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吗?毕竟给幼儿园的宝宝报兴趣班在武汉是非常常见的事情,而且也非常有必要。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所以,武汉离婚律师认为,一般来讲,在夫妻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显示公平等等原因的,双方应当依约履行。
但如果因情势发生变化,抚养费已经不足以满足子女教育生活医疗等支出的,子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由直接抚养自己的一方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这其中就可以包括兴趣班费用。
这里还应当注意《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必要时”一词。
要求增加抚养费什么情况下才属于“必要”,法律中并未给出明确解释。
我们在这里应当从几个方面来理解何为“必要”。
第一,对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显然,宝宝兴趣班费用应当归于教育费中,属于抚养费的范围。
第二,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理解。
由于每个家庭的经济水平不一样,所以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消费水平也不一致。
为了保证抚养费判决的相对公平性和合理性,法院在核定孩子抚养费数额时,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孩子的实际需要。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来划定抚养费的最高限额。
2、夫妻双方的经济实力。如果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一方经济实力较强的,可以适当在孩子实际需要范围内提高支付标准。
3、当地的平均生活消费水平。有法院直接参考上年度城镇人均消费支持标准。
综上而言,如果宝宝兴趣班费用对方不愿承担而起诉到法院的,最终法院判决会有如下情形:
1、如果法院认为原离婚协议中宝宝抚养费的标准过低的,则会认为增加抚养费请求是“必要”的。根据第二条抚养费数额核定标准酌情增加宝宝抚养费。
2、如果法院认为原离婚协议中宝宝抚养费的标准适当甚至远远超出的,则会认为增加抚养费请求是“不必要”的,从而兴趣班费用也不会支持,会驳回宝宝的诉讼请求。
所以,对方是否应当承担宝宝的兴趣班费用,并不是单纯看兴趣班费用是否属于抚养费,还要看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是否已经能够满足与其他宝宝一样的正常生活、教育、医疗消费。
而正所谓,一千个观众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法官是否认为宝宝参加兴趣班属于正常的、基础的需求,对于最终支持兴趣班费用与否有非常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