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协议离婚时女方索要离婚赡养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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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女性认为,自己结婚后,相夫教子勤勤恳恳对家庭付出这么多年,而且也早已脱离了职场,如果离婚则会生活无着,难以独自生活。于是会向男方以各种理由提出补偿或者赔偿,包括要求男方支付女方的离婚赡养费用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自愿协议离婚;二是单方起诉离婚。

对于自愿协议离婚,当然就是双方进行和平协商,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等等进行安排。

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夫妻为离婚而做出的协议只要符合《合同法》的有效性规定,就应当认定其就是有效的。

比如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对方不能再婚,或者不能再生孩子等等,因为违反婚姻自由,侵犯对方生育权就属于无效约定。

虽然《婚姻法》中并无离婚赡养费这一概念,但是,对于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女方离婚赡养费,以保障其离婚后的生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而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果一方在离婚后经济困难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经济或物质帮助。

虽然女方在协议离婚时向男方索要的是离婚赡养费,名称出现错误,但这并不妨碍女方要求男方提供离婚后经济帮助的真实意图。

况且,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私有财产自由处分的权利,只要男方在离婚协议中承诺支付给女方离婚赡养费的,应视为双方对离婚各项事宜的“一揽子”处理方式,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自愿离婚协议生效,男方也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女方离婚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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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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