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现在对于继承人具有公务员身份时,能否作为合法继承人继承股权,观点不一。
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我国是允许继承人继承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公司法》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武汉股权继承律师认为,虽然该条款禁止公务员成为公司股东,但并未否认已经通过继承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公务员,其股东身份无效。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认为是对公务员行为的管理性规定,而并非是否认公务员股东资格的效力。
在以下两个案例中,法院阐述了公务员股东身份合法性的理由。
刘某红与刘某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015)驻民四终字第510号】
驻马店中院认为:刘涛作为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公务员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该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公务员法并未规定违反此项规定必将失去股东身份的后果。
井冈山市XXX开发有限公司、贺X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016)赣民申515号】
江西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只是行政法领域的管理性强制规范,不能据此否定李桂州继承取得公司股权后所获取的股东资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296号判决中认为,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属管理性规范,并非效力性规范,若高某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可按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导致本案的持股协议书无效。
武汉股权继承律师认为,《公务员法》属于行政法范畴,是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进行管理性规范。根据其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是对公务员成为公司股东这一行为进行禁止,并非是对公务员股东效力进行否认。在公务员成为股东后,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对该公务员作出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