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生效时间会有法律效力吗?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可以自行约定吗?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离婚或者叫做解除夫妻关系而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一般应当认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能反悔,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那离婚协议是否可以约定生效时间呢?
一般认为,另行约定离婚协议生效时间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行约定离婚协议生效时间属于无效约定。
离婚协议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离婚协议中即使并未写明是所附生效条件,但离婚协议本身的性质即表明了该生效条件的存在。即为双方离婚,所以,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前是不能生效的。所以离婚协议约定生效时间会有以下结果:
一、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生效时间早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的,因为条件未达成,而不产生法律效力,所约定的生效时间也无效。
二、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生效时间晚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的,因《合同法》第45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所以,在离婚登记完成后,离婚协议所附生效条件就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协议中约定的生效时间晚于离婚登记时间,对离婚协议书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意思自治原则,但该意思自治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合同法》第45条已经规定附生效条件协议的生效时间的前提下,另行约定离婚协议生效时间的属于无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