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一方因公死亡 另一方可以领取工伤保险死亡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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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贺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2017年8月29日,贺某在工作中因突发疾病,不治身亡。贺某的工作单位同魏某、王某(贺某之子)签订了协议,由单位一次性赔偿工伤保险死亡赔偿金550000元。之后王某独自领取了该款项,并认为魏某无权分割该款项。

之后魏某将王某诉至法院,撑起与贺某同居四年,照顾贺某的生活,与贺某同吃、同住、共同劳动。而赔偿协议也是自己和王某一起签订的,王某应当付给自己2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只有近亲属才有资格领取补偿金、补助金、抚恤金等。

魏某与贺某虽然同居四年,照顾其生活起居,但并非其合法夫妻,同居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故以上诉请不予支持。

有人提出疑问,《继承法》第十四条明文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为什么贺某无权要求分割赔偿工伤保险死亡赔偿金呢?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来看,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是受益人。所以,该笔工伤保险赔偿金并非遗产,也不能发生继承。魏某更无法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部分赔偿。

从本案看,贺某的工作单位并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所以才出现了与单位签订协议并由单位赔偿的问题。但即使这笔款项并非真正的工伤保险死亡赔偿,法院认为仍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对该笔赔偿款进行定性。也由此出现了魏某无法分得该部分款项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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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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