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句话几乎已经能做到人人张口就来。但赡养纠纷目前也还是挺多的。
一方面有些子女视年迈父母为拖油瓶,觉得父母年纪大了,又要吃又要用,身体还不好,隔三差五还要看个病,对自己的经济造成了很大压力,因而不愿赡养年老父母。
还有一些案件,则是因为父母自己觉得年级大了,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了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子女应该给自己尽孝心,于是提出各种不合理的请求而导致发生赡养纠纷。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当从法律具体规定来看待应当如何解决。
第一,什么是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作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宪法》第四十九条也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那子女赡养义务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1、关心照料父母的义务。
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2、经济扶助,精神关爱父母的义务。
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3、为父母支付医疗护理费用的义务。
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4、为父母提供合理妥当的居住条件的义务。
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5、帮助父母进行家务劳动的义务。
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由此可见,我们所说的赡养义务是多方面的,而不仅仅局限在给予金钱支持这一方面。
第二,成年子女是不是必须要给父母赡养费。
关于父母赡养费的规定,在最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其实从该条款的规定,我们可以很简单的看出,子女并不是必须要给父母赡养费的。父母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必须以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为前提。或者更简单一点来说,就是以父母生活困难为前提。比如无劳动能力导致无收入而生活困难,又比如因需支付医疗费用而导致生活困难等等。
在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湘07民终1743号案例中,法院认为:
1、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应当考虑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和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2、易宏太自身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没有重大疾病,生活能够自理,无需完全由易伟杰负担其全部经济开支,且易伟杰自身经济能力一般,经济负担较重。
最终法院认定:
1、易伟杰每月负担易宏太800元生活费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能够满足易宏太的基本生活需求,与易伟杰的经济能力相当,较为适当。
2、现没有证据证明易宏太为已经支出的生活费和房租费负债,故其要求易伟杰负担以前的生活费和房租费没有法律依据。
从该案例及以上阐述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决子女是否需要支付赡养费及赡养费支付标准时有以下观点:
1、子女并非必须支付赡养父母费用。
2、在父母仍有劳动能力,经济收入足以满足生活需要的情况下,或者父母不再劳动,但其积蓄也能足以保障正常生活的,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要求其子女支付赡养费的请求。
3、子女需要支付赡养费的,法院也应当考虑当地消费水平、其父母的实际需求、子女的经济能力三个方面。在子女经济能力较差的情况下,赡养费标准可以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