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一些年轻夫妻特别注重自身权益的保护,而婚内忠诚协议也应运而生。但是,当一方违反婚内忠诚协议时,另一方可以直接起诉吗?
在不离婚的前提下,直接单独起诉一方违反婚内忠诚协议而要求对方依据协议约定给予赔偿或违约金,一般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不离婚不能单独起诉对方违反婚内忠诚协议。
《婚姻法》是以财产夫妻共同共有为原则,以分别所有为例外。
在夫妻双方并非实行财产分别所有的情况下,如果因一方违反婚内忠诚协议而单独起诉,就等于在玩夫妻共同财产“左手倒右手”的游戏,并无实际意义。
还有人认为,违反夫妻忠诚协议当然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亦应以离婚为前提。
且《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也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不离婚可以单独起诉对方违反婚内忠诚协议。
虽然《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了不能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因违反婚内忠诚协议而起诉时,违反婚内忠诚协议是事实,而非提起诉讼的理由,实际提起诉讼的理由应当是一方违反了婚内忠诚协议而产生了违约的后果。起诉的目的也并非是基于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索要赔偿,而是基于一方违反协议约定而要对方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2003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男方因违反“忠诚协议”而赔偿女方30万元,这是婚姻法修改后,忠诚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首开全国类似判决之先河。
武汉离婚律师也赞成第二种观点,即不离婚也可以单独起诉对方违反婚内忠诚协议。理由如下:
第一、婚内忠诚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
在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我国法律中并未有婚内忠诚协议的禁止性规定。相反的,“婚内忠诚协议”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夫妻间具有忠实义务的法律依据。
所以,在婚内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善良风俗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婚内忠诚协议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左手倒右手。
虽然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这不代表夫妻间不可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在婚内忠诚协议引发的案件中,如果法院判定一方因违反约定而应当支付给对方赔偿金或违约金的,应视为夫妻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第三,婚内忠诚协议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有人认为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对基于夫妻关系而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并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婚内忠诚协议虽然是基于婚姻而产生,但不代表就属于调整身份关系的协议。也并非所有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产生的协议都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相反的,一份合法的婚内忠诚协议,应当是以财产关系调整为目的的协议。
例如,有的“忠诚协议”中约定:夫妻中的一方有出轨行为的,双方即解除婚姻关系。这肯定是无效约定。而如果约定:夫妻中的一方有出轨行为的,则应当给予对方赔偿或违约金,则应当属于有效约定。
在婚内忠诚协议有效的前提下,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并不存在任何障碍。
总是而言,婚内忠诚协议并非是有关身份的协议,在婚姻关系下,夫妻间客观上仍然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客体,均拥有自己的私权利。通过协议约定,对自己的私权利进行合法的处分,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如果机械的否认婚内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实际上是对民事主体私权处分自由的一种极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