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自愿放弃全部财产还需单独支付孩子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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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仍然具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离婚时女方自愿放弃全部财产,是属于其个人对于财产权益的放弃,这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已经履行了抚养子女的义务,更不能因此而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

刘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女方刘某自愿放弃全部财产,孩子归男方李某抚养。同时约定,“如男方出售该房屋,所得售房款在扣除贷款本金后的50%用作孩子日后学习、生活”。未就孩子抚养费作其他约定。离婚两年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支付孩子抚养费。

李某认为,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如男方出售该房屋,所得售房款在扣除贷款本金后的50%用作孩子日后学习、生活”,但现在房屋并未出售,也未有出售的打算,女方应当支付孩子抚养费用

刘某则认为,离婚协议中,女方自愿放弃了全部财产,为的就是能让孩子有一个稳定良好的环境,而女方作出如此大的让步也必然隐含了房产赠与为抚养费的意思表示。

同时,刘某还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159条规定,凡当事人不正当阻止所附条件成就的,应当视为条件已成就,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生效。即房产赠与与抚养费的条件已经成就,房产赠与即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并未对孩子抚养费的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刘某主张将夫妻共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50%份额赠与孩子即是其一次性向孩子支付抚养费从而无需再支付抚养费,但从离婚协议的文义内容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刘某仍应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其对孩子的法定抚养义务。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该案中孩子抚养费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当事人对法律关系认识不清,离婚协议书文义表达不到位导致的。

第一,离婚协议文义表达错误。

对于女方所辩称的男方迟迟不卖房,是对房产赠与条件达成的恶意阻碍,根据《民法总则》第159条规定,应视为赠与条件已经成就的观点,武汉财产分割律师认为完全是强词夺理。

因为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如男方出售该房屋”,其中“如”这一个字,就已经明确表达了双方一致同意男方对是否出售房屋具有完全的选择权。所以,男方不愿出售房屋,并非是对双方约定赠与条件达成的恶意阻碍。

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将“如男方出售该房屋”,改为“男方应当在XXXX年XX月之前出售房屋”,或“男方应于离婚后XX年内将房屋出售”。这样在超过约定时间后男方还未出售房屋的,则可以认为是其不正当阻止所附条件成就,应当视为条件已达成而赠与生效。

第二,离婚协议约定放弃全部财产并不会直接产生折抵孩子抚养费的效果。

女方认为自愿放弃全部财产,即隐含了折抵孩子抚养费的效果,这从日常层面理解也有一定道理,但实际生活中也并非完全如此,从法律层面更非如此。

有人认为,离婚时女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已经是做出了巨大的牺牲,男方还要女方出抚养费,这是不公平的。

但是,在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时,并非只是以孩子抚养为考虑要件的。财产如何分割,其中还包含了夫妻情感补偿因素,其他利益的均衡等等。有时也存在一时冲动,意气用事而放弃全部财产的情况。所以,不能简单的认为女方放弃财产就一定是为了孩子的抚养而做出的牺牲。

第三,财产赠与与孩子抚养费是两个法律关系。

该案中,即使女方明确表示将自己的财产分割全部赠与孩子,在不侵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这是对于个人财产权益的合法处分,并不代表已经履行了抚养义务。

如果女方想把财产赠与与孩子抚养费联系起来,使其产生折抵孩子抚养费的效果,应当做如下表述:“因该房产50%的份额为女方所有,现将其折抵作为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无需另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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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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