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身份贷款买房小心房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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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炒房者因为征信有黑点,或者希望获得低首付,所以找亲戚、朋友帮忙,以别人名义先贷款炒房。

然而,其背后隐藏的风险却是非常巨大的。

对实际出资人来说可能要面对以下风险

  1. 被借用身份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事实存在,则面临为的他人作嫁衣的风险。
  2. 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
  3. 被借名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被其他人继承,实际购房人往往只能要求对方返还房款、违约金,而不能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最终也无法获得房产;
  4. 银行查实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银行可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
  5. 登记权利人擅自出售房屋,购买方则极有可能基于善意取得而获得房屋产权。
  6. 登记权利人擅自在该房屋上设定担保物权等他项权利,在他项权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出资人如果要求确认权属,通常需要涤除他项权利,才能获得他项权利人的认可,更甚之,如果担保物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实现担保物权,势必对出资人自身的权利造成影响。
  7. 借名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性质特殊的房屋,即使登记权利人认可借名购房事实,出资人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借名买房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
  8. 房屋变更登记到出资人名下时,需按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出借身份人帮他人按揭买房风险大 

  1. 如果购房需要的是被借用身份人的资格、条件以享受低首付、低利率等优惠,借名购房后登记权利人通常丧失了再次享受该条件的机会。
  2. 如果出资人办理了按揭手续,在出资人不履行按揭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会影响被借用身份人的信用资质,甚至会导致银行直接向登记权利人要求还款。
  3. 如果被借用身份人未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时,可能会把借名购房的该房屋视为登记权利人的财产,导致登记权利人实际上生活所必需的财产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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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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