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起诉离婚时,往往由于证据收集没有经验或时间过于仓促,在离婚案一审时会出现遗漏证据的情况,从而导致证据不足而败诉。如果对判决结果不符提出上诉,希望能够在二审中胜诉,就会积极收集并提交新证据。
对于哪些证据才算离婚案二审新证据而被法庭认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一条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根据以上法条对离婚案二审新证据应当做以下理解:
1、离婚案二审新证据是“新发现”的证据。
“新发现”的证据不同于“新收集”的证据。
新发现的证据是指该证据虽然客观存在,但当事人并不知晓其存在,后来才发现的证据。
新收集的证据既包括新发现的证据,也包括本来就客观存在,只是当事人疏忽或未认识到其证据价值,而未能在规定期间内收集提交的证据。
在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交的三份银行对账单,在诉讼离婚时就已经存在,在离婚诉讼时可以查询到。因此,三份银行对账单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
2、离婚案二审新证据发现时间必须是在一审庭审结束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发现的新证据,应当在庭审结束前及时向法庭提交。如果是离婚案一审庭审结束前发现的新证据未收集或已经收集而未提交的,属于不积极举证的行为,就要承担不能作为离婚案二审新证据提交的后果。
3、离婚案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属于离婚案二审新证据。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有对自己的主张积极举证的义务,法律对此也设定了严格的举证期间。当事人起诉离婚时,一定要对举证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了解,积极的收集证据,并围绕自己的主张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细致甄别,排除不利证据,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否则,这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极有可能会陷入英雄无用武之地的尴尬境地,从而增加自己的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