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他的生前债务是否需要女方承担?

72

汉口的柴女士咨询,丈夫生前是做生意的,有大量债务,去年因病去世后,债主们不断找到她要求其偿还丈夫的生前债务。而这些债务柴女士完全不了解,也完全理不清头绪,丈夫生前留下的债务妻子是否承担?丈夫去世后债务怎么办,是不是应该不用偿还了?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认为,对于柴女士丈夫生前债务自己是否需要偿还,还需要考虑以下情形:

一、柴女士丈夫生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柴女士负有完全的清偿责任,需要全部承担。

《婚姻法解释二》第24和26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负连带清偿责任。

所谓连带清偿责任,是指该债务属于柴女士及其丈夫共同的债务,双方都是债务人,债主既可以直接要柴女士全部偿还,也可以要其丈夫全部偿还,没有先后顺序。在柴女士丈夫去世的情况下,则柴女士自己则必然要承担完全清偿债务的责任。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最高法于2018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最大亮点就是引入了“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双方共同在债务文书上面签字的,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柴女士没有签字的情况下,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需要分以下情形:

1、柴女士丈夫以公司名义借款的。

在这种情形下,应以公司财产进行有限清偿,即以公司财产为限,不以个人资产进行清偿。

2、柴女士丈夫以个人名义借款的。

此时适用《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个人名义借款,然后将所借得的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公司经营收益是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则此时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柴女士完全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柴女士丈夫生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柴女士只负有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的有限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我国关于遗产继承采用的是限定继承的原则,即继承人只需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打个简单的比方,假设柴女士继承丈夫的遗产共计一千万元,而其丈夫生前债务为三百万元,则这三百万债务应从柴女士所继承的一千万遗产中进行清偿。但如果其丈夫生前债务为一千三百万元的,则柴女士只需清偿一千万元,剩余三百万的债务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存在多个继承人的,则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应根据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别按比例清偿。

《继承法意见》62条明确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综上所述,由于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偿还需要首先明确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然后还要涉及到如何清偿等等问题,是比较复杂的。建议柴女士不要主动对丈夫生前债务进行清偿,而应当等待债主起诉,然后在法庭上根据具体情形声明自己的主张并积极举证,通过法院判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扫描下方微信二维码即刻咨询
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2—2号长江广场3105。
电话/微信/QQ: 17771887365
(本人非坐班律师,如有需要可以就近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