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期重感情轻形式的思想潮流下,男女同居而不领取结婚证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婚姻关系,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财产发生了混同的情况下。
如果同居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居期间的财产问题能够协商处理的,则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来处理。但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财产纠纷的,则需要起诉到法院。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上诉法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仅仅为了解除同居关系而起诉的,法院并不会受理。其本质原因是,同居关系并不是合法的法律关系,无法通过法律来进行调整,当然也无法通过法院判决来解除所谓的同居关系。
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并不属于离婚财产纠纷,而属于同居纠纷的案由,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但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方法,则与夫妻关系下的财产分割大为不同。即使同居期间对外相互以夫妻相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由于法律关系并未经过行政确认,也并不具有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只能按照普通生活合作关系来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在夫妻关系下,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双方的婚后收入是以共同共有为原则,个人所有为例外。
但在同居关系下,更类似于朋友间的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状态,并不会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收入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一般共有指的是按份共有,就是根据双方出资额度而共有。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也当然按照双方的出资额度比例进行分割。
所以,对于同居关系下,同居双方有约定为共同共有的就为共同共有,当若没有约定,而同居双方又并非法律上的家庭关系,则法律推定为按份共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同居期间出现财产混同,也就是该财产无法区分份额,或者无法证明归哪一方所有,则会按照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来处理混同财产。
最高法在一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认为:
郑XX名下存款亦形成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原审鉴于……未能举证证明郑XX经营孤儿院的收入或存在其他收入,并考虑到二人长期同居生活的事实,认定同居期间财产已经混同,在无法区分份额的情况下作为共同共有财产予以分割亦无不当。
实际上对于同居期间财产混同后按照共同共有的分割方式进行处理,与物权法关于按份共有的分割并不相悖。
《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虽然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并非是等额分割,但在无法确定夫妻双方对于财产所做贡献是否等值的情形下,基本也是在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基础上做平均分割处理。而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发生混同后,作为共同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并不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