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分割公司土地使用权等公司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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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也包含了属于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但是在夫妻一方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下,离婚时配偶否可以对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等公司财产进行分割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长期以来,股东对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经常会从混淆不清,很多人潜意识里就认为公司财产就是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从而离婚时也会认为公司财产在一定情形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实际上,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有着明显的界限。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权利独立承担责任。而股东对公司债务也仅以自己的投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只有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当事人以自己的财产投资成立公司或成为公司股东后,该个人财产投资部分即变为公司财产,而投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以行使股权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投资收益。因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之外的,如果离婚时对公司财产进行分割,实际上属于是对第三人财产的分割,当然无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监XX号中,最高法院认为:

湖北汉中XX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资产与公司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该土地使用权不能视为林某与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高某亦无权直接要求分割该土地使用权收益。

综上而言,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在离婚时,从公司的角度而言,夫妻的共同财产范畴也仅仅限于夫妻一方所拥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而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人应为公司本身,并不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更无法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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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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