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对共同共有的股权转让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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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一定要明确是以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为前提的。如果该股权是夫妻分别所有,或为一方个人财产的,适用于普通的股权转让规定,夫妻另一方当然享有股权优先购买权。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之所以夫妻间对共同共有的股权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是由于共同共有的特性决定的。

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

按份共有,是指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的特点就是,共有人对该共有财产整体上无差别的共同享有权利,处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

所以,夫妻间对共同共有的股权转让时,如果夫妻一方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使该股权只是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实质上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就会出现用自己的资金购买自己股权的情况,这种没有相对方的交易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无效交易。

虽然在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但由于优先购买权实际上是对于当事人的一种赋权,同时也对第三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所以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

在最高法公布的一案例中,法院认为:登记在麦XX名下90%的股权,属于麦XX与蔡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共有财产,且双方至今仍是夫妻,未进行过共有财产的分割,故蔡XX不享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也不享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因此,讼争股权转让协议不构成对蔡XX优先购买权的侵害。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只规定了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对于股权纠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关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只适用于按份共有的情形。

所以,当股权的共同共有关系不存在时,夫妻间一方可以行使股权优先购买权。

1、基于约定财产制,导致共同共有的股权变为按份共有。

但在约定财产制下,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股权转让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则可能会对第三人无效,从而夫妻一方仍然无法行使股权优先购买权。

2、基于离婚而导致共同共有的股权变为按份共有。

在协议离婚或经法院判决离婚时,依据已生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共同共有的股权已经变为按份共有,此时夫妻一方可以行使股权优先购买权。

所以,并非是夫妻间转让股权均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只是针对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股权共同共有状态转为按份共有后,夫妻一方仍可以行使股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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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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