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残疾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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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财产分割律师认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众多,并非仅有残疾赔偿金一项,但从残疾赔偿金这一项目而言应当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所获得的金钱赔偿,而非个人婚内收入所得,应该视为个人财产。

一般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因一方身体权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赔偿,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是伤者以身体健康为代价而获得的,而且是用于保障其必要的康复和生活的基本费用,残疾赔偿金主要是为了解决受害方以后生活,而给予的一种赔偿,因此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个人财产。

由于在各部法律条文中,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的概念比较混乱,目前一般认为,残疾赔偿金即为残疾生活补助费。《婚姻法》中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可以认为与《解释》中的残疾赔偿金含义范围相同,而《婚姻法》中的医疗费则包含《解释》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所以,残疾赔偿金应当适用《婚姻法》第18条规定,认定为个人财产。

但这里需要注意,本文仅仅支持残疾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的观点,而非是说因残所获所有赔偿都属于个人财产。

比如因伤致残赔偿中,还有对于被扶养人生活的赔偿,该部分款项应视情形为各被扶养人所有,而非受害人的个人财产。

在受害人离婚时,由于配偶的被扶养人身份消灭,原配偶作为被扶养人的赔偿部分,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来进行分割,也并非是全部属于原配偶所有。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目前各部法律规范中,对于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的概念着实混乱,法院在法律适用中也全无头绪,导致很多情形下法院判决观点各异。但愿能够随着我国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能够将此类概念逐步统一,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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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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