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对于夫妻为对方投保的人寿保险,在离婚时保险费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人寿保险保费具体分割方式,既可以是停止继续投保,解除保险合同,分割保险费现金价值,夫妻各分一半;也可以是保单变更归一方所有,并给予对方相应的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
而对于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教育险等人寿保险,离婚时能否予以分割,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
第一种观点:有法院认为,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或设定子女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或为子女人身利益而设立,因此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7):“离婚时,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的,因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当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解答》(2016.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种观点:有法院则认为,在设定子女为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情况下,即使离婚,与子女的亲权关系也不会当然消灭,因而已支付的人身保险保费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存在补偿问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2014.5):“三十五、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时,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子女除外)为受益人,另一方可以请求对方给予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第三种观点:有法院认为,不论夫妻双方是否为未成年女子投保还是设定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人身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都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综合具体案件审理结果而言,法院一般以前两种观点为主流。也就是说,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人寿保险,或以子女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离婚时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