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质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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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公众经济水平也有了巨大提高,但伴随着环境污染、生活习惯的改变等等原因,不孕不育的现象也极为普遍。因此,接受人工授精或者是接受他人精子进行异质人工授精的情况也非常常见。

那么,在接受他人精子进行异质人工授精的情况下所生的孩子,是否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呢?

因长年未能生育,李某和郭某共同与某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了异质人工授精,后李某怀孕。

没过多久,郭某因突患重病,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却坚决不同意。

后郭某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夫妻二人唯一一套房屋全部归自己的父母继承。

郭某于5月23日病故。李某于当年10月22日产下一子。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认为,该案有几个问题需要讨论:

第一,男方拒绝生育,而女方坚持生下孩子的,是否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所以,不论是女方还是男方,都有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既生育权。两者行使生育权不得侵犯对方的权利。从现实生活的角度而言,一旦女方怀孕,男方不得强迫女方流产,也不得以自己不同意为由否认自己与孩子的父子关系。

而且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 男方以女方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女方怀孕后,男方拒绝要孩子,而女方坚持生下孩子的,不能认为女方侵犯的男方的生育权。

第二,异质人工授精的情况下,男方是否为孩子法律上的父亲?

异质人工授精的情况下,男方并未提供精子,而是借用他人精子,从生物学角度来看,男方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而精子捐献者才是孩子生物学上的亲生父亲。其实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也无法认定男方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否则,就会出现一个孩子有两个亲生父亲的悖论。

对于人工授精出生的子女是否与父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以上意见,供参考。”

但对于复函的法律地位,根据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来看,司法解释包括“解释”、“规定”、“批复”、“决定”四种形式,其中并不包括“复函”。

也就是说,“复函”并非司法解释,不能具有司法解释的普遍适用性。且根据上述《复函》中的“以上意见,供参考”的表述来看,也只能在人工授精子女父母关系认定案件中作为审理参考或指导而已,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来使用。

人工授精的孩子也无法认定为养子女父母关系和继子女父母关系。从当前立法状况而言,异质人工授精的孩子与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方面的规定仍然是一个空白。

第三,异质人工授精的孩子是否具有父母财产的法定继承权

由于根据以上阐述,异质人工授精出生的孩子与“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无明文规定。但出于对异质人工授精孩子的保护,我们在此类案件审理中,仍然普遍适用《婚姻法》、《继承法》关于父母子女间继承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也应当认定其具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以,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异质人工授精出生的孩子,包括使用他人精子或同时使用他人精子和卵子的情况下,均应认定为婚生子女,具有合法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同时具有父母的法定继承权。由于借腹生子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在这里不加以讨论。

当然,这里讨论的是经夫妻双方共同同意而合法人工受孕的情形,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人工授精生子的,则不应当认定孩子与另一方具有任何的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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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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