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债务的分割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有时,一方因自己对另一方的亏欠,或者在假离婚真逃债的情况下,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一方对债主承担,另一方无需偿还。武汉离婚律师认为,该种约定是否有效要分两种情形:
1、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一方承担的,由于债主是离婚协议之外的第三人,如果债主对该约定表示认可,或在债务形成之前已经被当事人告知有该约定存在的,则表示接受此约定给自己行使债权带来的风险,这时该约定才对债主有效。
2、如果债主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一方承担的约定不知情的,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夫妻共同债务是说夫妻二人均为债务人,两人无差别的对债主承担偿还责任,债主既可以只要求夫妻一方偿还全部债务,也可以同时要求双方偿还全部债务。
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来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完全由一方承担,实际上是债务转让行为。《合同法》第84 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也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事宜作出处理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原夫妻双方要求偿还。同时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所以,如果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转让没有经过债主的同意,即使债主知道这件事情的,对债主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夫妻离婚后债主仍然可以只要求夫妻一方偿还全部债务,也可以同时要求双方偿还全部债务。
当然,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全部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对夫妻二人而言仍然是有效的。离婚后,因债主追索债务,导致协议约定免除债务的一方承担了偿还债务责任的,可以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就自己向债主偿还的部分要求对方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