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发朋友圈寻找“小三” 结果被告侵犯名誉权、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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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配与小三之争中,往往会出现原配维权不当,通过大闹小三工作单位,大庭广众之下侮辱小三等原因,产生侵害小三名誉权、隐私权的情形,从而最终要向小三赔礼道歉或赔偿精神损失。但原配散布小三信息,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判断。

冯某某与孔某某系夫妻关系,结婚多年后,孔某某出轨于一女子郭某某。

不久,孔某某和郭某某之间的不正常关系,就被冯某某发现了。但孔某某对郭某某仍纠缠不清。两个婚外情人经历了分分合合之后,郭某某最终躲了起来,连郭某某父母都找不到她了。

于是郭某某的父母怀疑孔某某将女儿藏了起来,于是三番五次去孔某某家里吵闹,要求孔某某归还女儿,并赔偿损失。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并惊动了派出所,弄得冯某某连家都不敢回了。

万般无奈下,想彻底解决纠纷的冯某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寻人信息的方法,来寻找郭某某。

于是,冯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消息:

我叫冯某某,是一名被小三插足家庭的受害者。2015年10月,我发现并证实我老公孔某某与其学员郭某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打电话明确告知郭某某,孔某某已婚并育有三个子女,但两人均不听劝告并变本加厉,孔某某于2016年3月不顾劝阻、抛妻弃子毅然去了深圳,与郭某某姘居,并且在深圳这一年多对家不闻不问,直到今年5月两人闹翻,郭家父母多次到我家来敲门闹事,称其女儿不见了,要找人。

我作为受害者,本本分分在家上班、带孩子,从来没有去找她闹过,反倒是郭家人三天两头带人到我家来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人流营养费15万元。

我现在被吵得有家不能回,有冤无处申,就在昨天下午6点40分邻居告诉我,我家的门又被砸坏了,我真的是忍无可忍了,派出所要求男女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扯清,可女方母亲称其女已经失踪,所以我只能恳求社会力量,找出当事人郭某某来解决这件事。

恳求大家转发找出当事人。该信息下附了郭某某及冯某某家门被损坏的照片。

第二天,冯某某觉得自己发布该言论有些不妥,即删除了上述言论。

可是,令冯某某没想到的是,“消失”了的郭某某却以名誉权和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将她告了。

郭某某诉称,冯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多次侮辱并诽谤本人,损坏其名誉。冯某某擅自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本人的个人隐私照片及身份证照片。冯某某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冯某某停止侵害,在报纸上公开向本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本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冯某某辩称,本人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内容完全属实,没有侵害郭某某的名誉权及隐私权。发布朋友圈是由于郭某某的母亲所做的过激行为引起的,责任在郭某某自己,故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而名誉是人们对一个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质综合的社会评价。本案是因使用微信发表言论所引起的名誉权、隐私权纠纷。

2、冯某某的微信言论是否侵犯郭某某的名誉权,应从涉案微信言论是否构成侮辱或诽谤、郭某某的社会公众评价有无降低,以及冯某某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方面认定。具体论述如下:

第一,关于是否构成侮辱、诽谤。

侮辱,是指用暴力或讥讽、谩骂等其他方式指责他人现有的缺陷或其他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事实、造谣污蔑并向受害人以外第三人散布的行为。

首先,冯某某发表的微信言论,内容涉及其家庭受到骚扰及其在派出所报警时的陈述,以上内容均附有照片及报警记录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

其次,涉案微信言论内容涉及冯某某的丈夫孔某某与郭某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该内容与法院查明的内容相吻合。因此,上述言论不存在捏造事实诽谤郭某某的情形。虽然言论中有涉及“小三”等贬义评价,但尚在公众一般的理解范围内。

第二,关于郭某某的社会公众评价有无因涉案微信言论降低。

公民的名誉表现为社会公众评价。冯某某发表该微信言论后,第二天即予以删除,冯某某微信朋友圈应有一定的好友看见,但该言论即使产生不良影响也仅仅限于冯某某的朋友圈,故影响的范围有限,影响时间短。此外,郭某某并未提出其社会公众评价受到影响有其他形式的表现并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郭某某主张涉案微信导致其名誉权受损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冯某某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在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中,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侵害名誉权行为及该行为的损害后果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如前所述,冯某某通过微信发表的涉案言论,内容不涉及对郭某某的侮辱、诽谤,同时也未产生使郭某某社会公众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因而,冯某某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也无从谈起。

第四,关于冯某某公布郭某某照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郭某某的隐私权问题。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不受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本案中,冯某某在其微信言论中附上郭某某的照片,该照片的内容本身是郭某某个人写照,与其本人人格尊严并无联系,且不需采取措施予以特殊保护并不得受他人所见,故该照片不属于个人隐私。至于发布的照片中含有郭某某的身份证信息,但郭某某提供的证据截图显示的身份信息模糊不清,他人无法通过该照片获得其身份信息,故也不会侵犯其个人身份信息隐私权。

综上所述,郭某某主张冯某某通过微信发表的涉案言论侵害其名誉权和隐私权,不能成立;郭某某据此诉请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8年11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冯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发表的微信言论,内容涉及其家庭受到骚扰及其在派出所报警时的陈述,该内容附有照片、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与法院查明的内容相吻合。冯某某在其微信言论中附上郭某某的照片,该照片的内容本身是郭某某个人写照,不属于个人隐私;

2、冯某某发布的照片中含有郭某某的身份证信息,因郭某某提供的证据截图显示的身份信息模糊不清,他人无法通过该照片获得郭某某的身份信息,加之冯某某发表该微信言论后,第二天即予以删除,因冯某某微信朋友圈好友是特定的,该言论产生的影响仅仅限于特定的个体,影响范围有限、影响时间短,郭某某也并未提出其社会公众评价受到影响有其他形式的表现并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散布小三信息是否会构成侵权的问题,武汉离婚律师认为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定:

第一,散布小三信息的目的。

在本案中,冯某某发布朋友圈的直接目的,不在于羞辱郭某某的小三身份,也不在于暴露对方的个人隐私,而在于寻找郭某某以解决目前的纠纷,可以认为是民事主体实施自力救济的必要手段。

第二,散布小三信息的手段。

在原配与小三之争的案例中,很多都被认定为原配散布小三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隐私权。

但在该案中,之所以不认定冯某某侵犯郭某某的名誉权、隐私权,主要有两个原因:

1、冯某某仅仅将其个人信息发布在朋友圈,由于朋友圈的特殊性,该信息仅仅只能为极少部分人所知,而不能为大众所公知。更为重要的是,冯某某第二天即删除了信息,传播时间也极为有限。

3、冯某某所发布的朋友圈中关于郭某某的个人信息,除姓名较为明确外,郭某某的照片及身份证号码等模糊不清,使得公众无从判断该郭某某实指为谁,所以不能认定为该行为侵犯了郭某某的隐私权。这是认定冯某某并未侵犯其隐私权的主要原因。

而对于郭某某的名誉权是否被侵犯,则因郭某某的小三身份为真实,冯某某并未在信息中进行侮辱或诽谤,而郭某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社会评价因此而降低,所以不能认定其名誉权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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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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