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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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司发通[20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的工作。《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已不再适用,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决定予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2016年7月5日

家事律师通知解读:

根据被废止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无需强制公证的事项如下:

  1. 继承房产的事项。
  2.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遗嘱的事项。
  3. 接受房产赠与的事项。
  4. 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

依据现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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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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