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金钱债权人对离婚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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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债权人而言,债务人的离婚财产分割会对债权的实现造成直接影响,从而会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但是,对于该债务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能否针对债务人的离婚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则应当依据案件具体情形作出认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离婚判决第三人撤销之诉要符合以下条件:

1、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

2、该离婚判决损害了债权人的民事权益,也就是债权的实现;

3、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对于特定物的债权,如离婚时对该特定物进行了分割的,比如对于他人房产的分割,对于已抵押房产的分割,则明显属于侵害债权人民事权益,当然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

但是对于普通的金钱债权,因债务人离婚财产分割而受到影响,一般情形下并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北京市高院在一离婚判决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中有如下观点:

1、普通金钱债权,其标的具有非特定性,不具有独立请求权;原案处理结果对于原告能否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实现其普通债权,具有一定的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但这种事实利害关系不等同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一般而言,原案处理结果可能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但普通债权原则上不受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即原案当事人的普通债权人,一般不能作为原告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

3、离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普通债权人可以作为虚假诉讼受害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此外,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别保护的债权,包括法律规定享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以及享有法定撤销权的债权,也可以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予以保护。

4、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对生效判决稳定性提出挑战的事后救济程序,应当以第三人缺乏其他通常救济程序,切实需要通过撤销之诉对第三人权益进行救济为必要。

沈某、王某离婚诉讼中确认的事实,在刘某向沈某、王某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具有当事人免证的效力,但这种效力是相对的,即刘某可以在其向沈某、王某主张债权的诉讼中通过举证予以推翻。因刘某此项要求撤销判决的主张所针对的判决事实认定的内容,其可在新的诉讼中通过举证予以推翻,故刘某在本案中无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

5、离婚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理由等内容不属于第三人撤销权的撤销对象。

判决书说理部分中有关争议焦点认定的效力原则上限于诉讼当事人之间,不及于案外人。

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应仅限于生效判决的主文内容,排除了判决书中事实认定、理由等内容。现刘某要求撤销判决主文中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项,因该判项并无判决确定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故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法律效力,不会对案外人的利益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武汉的专业离婚律师认为,普通金钱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离婚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证明对方具有通过离婚恶意逃避债务或规避执行的情形,否则不会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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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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