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的陈女士咨询武汉离婚律师,现在在与丈夫打离婚官司,法院积极的对双方离婚事宜进行调解,为了能够尽快与丈夫离婚,陈女士在作出很大让步的基础上,与丈夫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前一段时间陈女士也到法院拿了调解书并签字确认。本以为一切尘埃落定,结果前一段时间又接到法院电话,说要重新开庭审理。陈女士很疑惑,法院都已经出了离婚调解书了,为什么还要再开庭审理呢,这样做合法吗,是不是有什么猫腻?
武汉离婚律师回答:
1、对于调解离婚的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的,法院会出具调解书。离婚调解书在双方签收后就会生效,不允许反悔也不能上诉。
2、《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条款规定,离婚调解书是经“双方”签收后,才会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签收,而另一方拒绝签收的,则离婚调解书是不能生效的。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如果调解书未能生效的,法院就应当重新开庭审理离婚案件,并作出判决出具离婚判决书。
所以,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还是有很多不同的。离婚判决书有15天的上诉期,在双方的15天上诉期内,双方均未上诉离婚判决书就会生效。而对于离婚调解书,则是在双方均已签收的情况下才会生效。如果其中一方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的,法院就会重新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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