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提升,对于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支付,对于一些离异夫妻来讲,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如果离婚时,出于对孩子的疼爱,约定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参加工作时甚至是结婚时为止,武汉离婚律师认为,也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其中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抚养费。
但我国法律对于父母通过抚养费替代履行抚养义务是有期限的。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同时对上述条款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这一概念作出解释:是指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一般来讲,父母支付孩子抚养费一般是到成年或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但这里仅指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期限。
民事领域中,法无禁止即自由。虽然法律强制性规定了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应当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法定期限,但不代表在法定期限之外不可以约定意定期限。
也就是说,父母双方关于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期限是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远远长于法定期限的。
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夫妻双方约定,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参加工作或者至结婚为止,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善良风俗,属于有效约定,甚至该约定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予许反悔。
抚养费相关案例:
刘萍和江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刘萍抚养原告刘某,被告江某按月按照全部工资的25%作为抚养费,到刘某工作为止。后因抚养费纠纷双方对簿公堂。
本院认为:
1、离婚协议对刘某抚育的约定是原告的母亲刘萍和被告江某自愿协商的意思表示,双方应自愿遵照履行;
2、原告刘某现已年满十八周岁,原告之前去青岛上贵族高中没有和被告商量,且原告两年高中花费巨大,已远远超过被告江某的实际支付能力,被告江某应严格按月按照全部工资的25%作为原告刘某抚育费至原告刘某工作为止,按照全部工资的25%确定的抚育费应包括刘某所有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