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其生父另有其人,故而不愿继续抚养这名孩子的,应当如何解除抚养权呢?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要分析这个问题,首先应当看法定抚养权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存在。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该条是对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抚养权利义务的规定。
而《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所以,从以上法条来看,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
1、自然血亲关系下,父母子女关系始终是存在的,不因任何因素导致发生变化。
2、拟制血亲关系下,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则依靠与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比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子女关系即告终结。
比如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即告终结。
而且在继父母子女关系中,并非只要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就应当履行抚养义务,而是需要出于自愿。
所以,继父或者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掌握完全的主动权,并不存在抚养权,也不存在抚养义务。
那对于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男方具有孩子的抚养权吗?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
1、双方不存在自然血亲关系,当然不属于自然血亲意义上的父子女关系。而又没有履行收养手续,更没有收养意愿,也不属于收养关系。
2、在男方被欺骗而对非亲生孩子进行抚养的情况下,我们不应当直接认定双方构成了继父子女规定中的抚养教育关系,除非男方对之前的抚养行为进行追认。在男方不进行追认的情形下,双方也不会适用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有关规定。
所以,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对于男方来讲根本不存在孩子的抚养权,可以直接将孩子送回女方抚养,并通过起诉变更抚养权加以确认。如果女方不愿意抚养孩子的,男方也可以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提交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证据,要求将孩子送回女方抚养。而且还可以另行提起索赔诉讼,要求女方返还自己因受到欺诈而付出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