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可以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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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离婚多年后,偶然间得知孩子可能不是自己的,遂偷偷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正如其所料:他与孩子之间不具有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

但阿扁与前妻的离婚判决书上写的明明白白: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阿扁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八万元。

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自己也不愿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离婚判决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可怎么办呢?

对于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这种情况,阿扁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申请亲子关系鉴定,同时要求对方返还所承担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失。

根据我国目前《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情况,并对于离婚后一方发现足以影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重大事实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法律规定,只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但该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且不满一年的情形。《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其他涉及财产分割的规定,仅仅针对于部分财产的分割问题,并无全部财产重新分割的规定。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在此情形下,可以说关于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而起诉要求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等,如果只适用协议离婚反悔的一年除斥期间,是非常不公平的。而且对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的,更无法请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但也有法院对这一方面做出了部分突破。

丽江市中院对一类似案件审理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被告向原告隐瞒李某2不是原告亲生女儿的事实,离婚时也利用原告对女儿的怜悯之心致使原告对财产分割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被告的欺诈行为不仅让原告付出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而且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人格,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基于以上情况,认定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抚养子女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财产分割问题原告可另行起诉。

该案一审实际上法院认为已过一年除斥期间,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二审中,法院回避了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问题,认定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从而认定相关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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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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