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与亲生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只有稍许差别,具体法律规定有如下几类。
第一,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以双方构成抚养关系为标准。
对于何为抚养关系。从过往法院判决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的,与继父母之间不构成抚养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而该义务一般认为到子女成年时为止。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中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也就是说,一旦子女具有了法律上的独立生活的能力的,即认为父母对其不再具有抚养义务。
那对于继子女而言,也应适用该规定。当父母再婚时,已经成年的继子女,不可能与继父母之间构成抚养关系。
二、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行为。
比如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或继父母支持继子女接受教育的等等,都应当认为继父母子女间形成了抚养关系。
三、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教育抚养行为应具有持续性。
继父母不能是心绪来潮式的偶尔的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或教育,而该行为应当是稳定的持续的。
武汉离婚律师还认为,既然构成抚养教育关系是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标准,那么就可以认为继父母子女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的抚养义务。继父母拒不支付抚养费用的,继子女不能强制要求其支付。
第二,继父母子女关系处理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继父母离婚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母抚养。
根据该条款内容,我们可以认为,继父母子女关系为法律拟制关系,仅仅在继父母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成立。一旦继父母离婚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当然解除,双方不再具有任何父母子女权利义务。
第三,继父母子女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继承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继父母子女遗产继承的前提,仍然是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存在。在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况下,双方互为法定继承人,均可以继承对方的遗产。
但是在继父母离婚的情况下,根据以上阐述,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即告终结,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也不复存在,双方均无法继承对方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