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感情已破裂,从前的亲密爱人变成了双方关系剑拔弩张。在面临离婚财产分割时,各不相让,甚至采取种种办法隐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形时有发生。
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例中,法院是怎样认定夫妻一方存在恶意隐藏、转移共有财产的情形呢?
我们可以从最高法一指导案例中寻得端倪。
小宋称小雷名下存在夫妻共有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
二审审理期间,应小宋的申请,法院调取了小雷上述中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小雷于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外甥女名下。
小宋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租金,应归双方共有,小雷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有存款转移。
小雷则辩称,该笔存款是其经营所得收益,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辩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小雷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
1、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同时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通过伪造债务的方法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对该违法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离婚后,另一方才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2、小雷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小雷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小雷可以少分。故判决小雷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小雷补偿小宋12万元。
武汉财产分割律师认为,由该案可以看出,离婚时一方是否有隐藏、转移等侵占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被隐藏和转移的夫妻共同家庭财产真实存在。
认为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有恶意隐藏转移等侵占夫妻共同家庭财产行为的,首先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明该部分财产确实存在。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不能证明该部分共有财产存在的,则无法对对方的恶意隐藏转移行为作出认定,从而承担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的后果。
2、对方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家庭财产的行为。
很多人对于离婚时一方故意不提供夫妻共同家庭财产的真实状况,使其配偶对夫妻共同家庭财产状况不了解,从而导致该财产未被分割的,也认为属于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家庭财产的行为。
实际上,隐瞒与隐藏、转移是不同的概念,隐瞒是明知对方不知情而不告知,隐藏、转移则是对方明知夫妻共有财产的存在,由于对方将其转换了存储地,导致配偶无法寻得。
在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仅指隐藏、转移的行为,并不包含隐瞒行为。
实际上,离婚时对方隐瞒财产不告知配偶的,对方可以以遗忘,疏忽为由为自己辩解,配偶也难以举证证明对方有隐瞒的主观故意,更难以证明对方有侵占夫妻共有财产的主观恶意。
3、对方对于自己离婚时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合理性无法做出解释。
本案中,小雷一会称用于了家庭开销,一会又称偿还了外甥女的借款,解释相互矛盾,而且关键是对于自己的解释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所以,对于离婚时一方是否具有恶意隐藏、转移等侵占夫妻共同家庭财产,应当从以上三个方面来作出认定,从而提出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