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对购房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各执一词 法院是这样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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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父母与子女间的特殊亲情关系,在父母对子女进行金钱资助时,往往不会专门签订协议。然而,如果双方因资助款项发生纠纷,到底该资助款是借款还是赠与则会无从判断。

洪女士的丈夫林先生去世前,因儿子儿媳想买房,林先生为儿子儿媳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登记在儿子的名下。

如今近三年过去了,洪女士认为儿子儿媳应当偿还该笔款项。儿子儿媳却认为该笔房款是父母赠与自己的,不应偿还,洪女士无奈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购房款是出借款还是赠与。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该条款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标准高于一般事实。

也就是说,借款等一般事实的认定标准为“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而对赠与的认定标准则为“排除合理怀疑”。

就是说,在原告洪女士无法证明为借款,儿子儿媳无法证明为赠与的情况下,因对赠与的认定“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而在款项交付已得到证明的情况下,故应当认定为借款。

简单点来讲,原告将款项交给了被告,对于这一行为,在原告主张是借款,被告主张是赠与的情形下,如果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就不能证明赠与的事实存在,这时借款的事实就会具有“高度可能性”,由此法院会支持原告关于该款项为借款的主张。

被告儿子儿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款项双方均无书面证据直接证明款项性质。在法律意义上,鉴于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带有暂时资助的性质,没有明确还款时间不代表即为无偿赠与综合分析该笔款项支付背景、家庭经济状况,结合曾经进行过家产分割等情形,在无证据证明该笔购房款为赠与的情形下,购房款应认定为借款

武汉离婚律师注意到,在涉及父母对子女进行资助,为子女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时,对于该购房款的认定,往往会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拿出来,从而认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赠与行为。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不能明确父母为购房出资具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是不能适用上述法条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用来区分父母的购房款明确为赠与的前提下,到底是赠与子女个人还是对子女夫妻双方赠与的认定,而并非是对父母出资购房为对子女赠与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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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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