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下,父母离婚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后期一方反悔的而改为由对方抚养的,反悔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但在继父母子女关系下,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或继母主动要求抚养继子女而反悔,改为由孩子亲生父母抚养的,是否可以要求继父母支付抚养费呢?
王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王某与前配偶生育的男孩鹏鹏归刘某抚养监护,所有费用也由刘某一人承担。
双方离婚后不久,鹏鹏因在校受伤,刘某便要求王某将鹏鹏接走由王某抚养照顾。2011年2月,王某将鹏鹏从刘某处领回,随其一起生活,由其抚养,直到鹏鹏十八周岁止。后王某多次向刘某索要鹏鹏的抚养费用,均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1、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和债务的承担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时既然约定原告婚前生育的鹏鹏归被告抚养,那么被告在离婚后就应当按照此约定履行。
现原告在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的前提下代为履行后,被告虽在法定上不负有抚养义务,但其存在约定抚养义务,故在此应当给付原告代为抚养而支出的相关费用。
2、关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法律虽然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本案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曾多次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应视为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所以对被告提出的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不予支持。
由此该案可以看出,虽然继父或继母在离婚后不负有抚养继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在约定自愿抚养继子女的情况下,则视为产生约定抚养义务。在此情形下就应当适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综上所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既有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抚养义务,也可以基于意思自治而产生约定抚养义务。在因约定而产生了约定抚养义务时,义务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