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分割时间的 离婚后可以提前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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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夫妻离婚并不需要即刻将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基于一些实际需要,可能要在离婚后暂不分割,而等到将来某一个时间再作分割。

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暂时不分割,等到将来某个时刻再进行分割的,离婚后一方能够要求提前分割房屋吗?我们可以从以下案件一窥端倪。

【原、被告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之后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XX路房屋属于双方共有财产,该房产暂不出售,男方自愿放弃居住权直至出售涉案房为止,房屋分割待孩子小学毕业后再做商讨。双方离婚两年后,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

法院认为:

离婚协议中就夫妻双方财产的处分,一般而言既考虑到夫妻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又会考虑到双方感情纠葛,还考虑离婚后各自生活、子女抚养等方方面面,与普通的民事财产处分完全不同,不宜单独认定《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某一条款是否可以反悔。

在双方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对该房屋的处理时间进行了约定,这类约定应该是明确且有效的。因此,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角度考虑,原告现主张要求分割XX路房屋有违当初的承诺。

虽然原告提出其已失业半年,其本人只得与父亲共同居住。但该理由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重大理由。因此,原告要求提前房屋进行分割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此案判决,武汉房产分割律师认为,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的某个时刻才进行分割,离婚后提前要求分割的,应当符合《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但何种情形属“重大理由”,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从过往案件审判情况来看,以下情形属于具有分割共有财产的“重大理由”:

第一,为保障生命健康需要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婚内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举轻以明重,在夫妻一方的抚养义务人患病而另一方不愿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那么在离婚后,即使双方协议财产暂不分割的,如一方或其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出现患病等急需医疗费用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具有分割共有财产的“重大理由”。

第二,前夫或前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等侵害对方共有财产权益行为的。

在前夫或前妻一方出现侵害对方共有财产权益行为的情况下,如仍然坚持按约定履行,则可能会对共有财产权益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害。为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认定为具有分割共有财产的“重大理由”。

综上而言,武汉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愿离婚协议》是在夫妻离婚时意思自治原则下协商一致的结果,离婚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这是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而当出现“重大理由”,使得该《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继续履行会对一方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时,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其反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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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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