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夫妻离婚时一时冲动意气用事,或者因为感情亏欠,或者基于相互妥协,会在协商孩子归自己抚养的同时,不要求对方给孩子抚养费。
但是现实是冰冷的。在一段时间后,要么会发现自己独立承担孩子抚养费用压力很大,要么觉得就这样放弃要求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用便宜了对方,对自己不公平。
那么,如果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了对方不用给孩子抚养费的,还能反悔吗?
第一种情形,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还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
离婚协议书一般视为附双方离婚为条件的协议,双方签字但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只能视为协议成立,只有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该离婚协议才会生效。
所以,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前,对于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双方都可以随时反悔,重新签订。这当然也包括了对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约定。
第二种情形,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也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的。
虽然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处理的“一揽子协议”,生效后一般不允许反悔。
但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事关子女自身利益,约定离婚后对方不用给孩子抚养费,实际上是对孩子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
夫妻离婚时,应当充分考虑子女利益,满足子女健康成长需要,当夫妻双方因子女抚养费约定闹上法庭时,法院当然不会支持这种损害子女利益的约定。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也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在离婚协议书中写了对方不用给孩子抚养费而反悔的,本质上可以认定为增加抚养费的纠纷。既然在一方所给的孩子抚养费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那么在一方并未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下,也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
有人可能会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既然已经承诺对方无需支付孩子抚养费了,又反悔的不应支持。
其实,一方面上面已经讲了,夫妻侵害孩子权益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另一方面,离婚后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权利人为孩子自己,而非抚养孩子的一方。
支付孩子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对应的权利人是孩子。夫妻双方均无权代替孩子做出损害孩子自身利益的行为。即使上面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增加抚养费,抚养孩子的一方也只能代表孩子提出请求,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
对于夫妻双方约定孩子归一方抚养并独自承担抚养费的,在孩子长大懂事甚至成年以后,仍然有权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不支付抚养费的父母一方,向其追索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