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再婚时已成年的继子女尽了赡养义务能继承继父母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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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但对继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实。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由此可见,我们平时所说的继父母、继子女,与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而涉及到继父母遗产继承时,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具有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要以构成“抚养关系”为前提。

什么是“抚养关系”,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定义。一般认为,在子女成年以后,父母对子女不再具有抚养义务,对于继子女而言也同样如此。所以,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的,更谈不上“抚养”的问题,也不会有“抚养关系”这一概念。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继子女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这一要求外,一般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

1、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

即使没有证据证明继父母给予继子女金钱方面的支持,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我们也可以认为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支持等等,而构成抚养关系。

2、继父母对继子女有生活上供养的;

即使继父母没有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给予了较为主要的经济支持的,也应当认定双方构成抚养关系。

3、继父母支持继子女读书等。

对于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读书等等教育费用的,即使该部分财产来源于继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仍应当认定为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从而构成抚养关系。

所以,对于父母再婚时已经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不会构成“抚养关系”,不属于法律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及义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在一成年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案中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李某甲与邵某丁长期共同生活,并在邵某丁生病时进行照料,因此,原告李某甲在生活方面对邵某丁给予了照顾与关怀。另外,在邵某丁去世后,原告李某甲参与后事的办理,故原告李某甲对邵某丁尽了赡养义务,因此,原告李某甲与邵某丁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原告李某甲是邵某丁的法定继承人。

即使从鼓励善良风俗,支持赡养老人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可以对上述法条能够理解,继子女对继父母进行了赡养的,虽然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也认为因构成了扶养关系而成为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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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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