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对方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大学毕业为止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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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社会竞争激烈,大家对于孩子的教育也是格外重视,每个月的收入除掉基本生活开销,几乎全部用于了课外补习等等孩子学习教育上面。

对于离婚夫妻来说,为了保障离婚后孩子教育不受影响,对于孩子的抚养费如何约定格外重视。

有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中甚至约定,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大学毕业为止。这样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同时对上述条款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这一概念作出解释:是指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从以上关于孩子抚养费支付期限的规定来看,一般孩子抚养费是支付到十八周岁成年为止。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款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符合上述条件下,拒绝给孩子支付抚养费用的,孩子可以起诉到法院强制要求对方支付。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如果夫妻在离婚协议中自愿约定为孩子支付抚养费直至大学毕业的,因法律并未禁止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孩子支付抚养费用,故也应认定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第一,离婚协议的整体性。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女方及子女照顾等等方面综合权衡、相互妥协所作出的“一揽子协议”。离婚协议中的内容相互关联、相互制约,从而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不能将其中的某一条款单独拆分出来判断其公平合理与否。

第二,离婚协议的意思自治性。

我国民事法律强调民事行为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离婚协议归根结底,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一项协议。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是对于个人权益的自由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我们就应当尊重意思自治,协议内容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离婚协议的有效性。

夫妻双方经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的,该协议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即生效。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同时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因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首先,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可以反悔的情形只包括了财产分割的问题,并未包含子女抚养问题。

其次,离婚协议可反悔的,也仅是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一般来讲,因支付子女抚养费用反悔,认为显示公平而起诉到法院要求拒绝支付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该请求。

综上而言,离婚协议具有高度的意思自治性和整体性,对于夫妻双方约定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用直至大学毕业为止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一方拒绝继续支付孩子抚养费用的,孩子可以基于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起诉到法院,要求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父母一方继续支付抚养费用,直至大学毕业为止。

当然,如果离婚协议书中仅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或独立生活为止的,依照法律规定,孩子进入大学读书的,父母一方就不再具有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而因父母一方也不具有自愿继续支付抚养费的意愿,所以法院不会支持对方继续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

如果孩子已满十八周岁,父母自愿支付的,法律当然允许。如果孩子已满十八周岁,还在读大学的,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一方有权利不再支付包括大学学费等等孩子抚养费用。

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抚养费支付到十八周岁,但孩子在十六周岁以后就外出打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独立生活来源的,因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对方仍应支付孩子抚养费用至十八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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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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