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数份离婚协议书的应该以经过民政局备案的那一份为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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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协议离婚,由于所涉及事项较为繁杂,需要考虑的方面也较多,离婚协议书前前后后多次修改也是必然的。这也包括了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后,一方又反悔而重新协商签订的情况。

大家都知道,离婚协议书只是双方签字了,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是没有生效的,双方都可以随便反悔,重新协商。

但是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如果存在双方之前在多份离婚协议书上面签字的,应当以哪一份为准呢?是不是应当以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为准呢?

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同日,双方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又签订了表格式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将此份表格式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备案。

后双方因《离婚协议书》的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女方认为第一份及第二份离婚协议书均应有效,而男方则认为经过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才有效。女方遂诉至法院。

对于两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

从两份协议书的内容分析,《离婚协议书》较为详细约定了双方离婚后的各项事宜,而两人在民政局手写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所约定的内容基本在《离婚协议书》的框架之内,而两份协议书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两份离婚协议,均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履行。原告主张只有在民政局备案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才有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存在多份离婚协议书且双方均签名的情况下,未声明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无效的,到底哪一份才是有效文本,应当分析多份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替代关系还是补充关系:

第一步,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对于离婚事宜最新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内容有效。

之所以认为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并不是因为离婚协议书经过民政局备案才能生效。只是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对于离婚事宜处理的最新意思表示,在前后意思不一致时,应以最新意思表示为准。

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备案只是离婚登记手续中的一个工作流程,其并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果,更不能导致离婚协议书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是附离婚为生效条件的协议,离婚协议的生效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离婚登记作出为生效条件,并不是必须经过民政局备案才会生效。

第二步,由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比对上一版本离婚协议书。

1、如果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与上一版本离婚协议书约定矛盾的,上一版本的离婚协议书中该约定应为经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新内容取代而无效。

2、如上一版本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而经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作出了具体明确的,应则应当认定经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是上一版本的补充离婚协议文本,构成一个离婚协议书。

3、如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而上一版本的离婚协议书中作出了具体约定的,则该部分内容应当以上一版本内容为准。

这是存在两份已签字离婚协议书,且未声明之前版本作废的情况下,各份离婚协议书之间的关系。如果存在多份已签字离婚协议书的,则可以以此类推,从而确定各份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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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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