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经济补偿金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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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裁员时要给予经济补偿金。有些经济实力雄厚的公司,在裁员时给出的标准会远远高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前段时间爆出的思科裁员补偿标准就吸引了大量网友的眼球。据说,每位被裁员工可获得“N+7”的补偿,补偿金额或可超过百万,对比国内普遍的“N+1”,思科开出的裁员补偿金实在可观。

所以,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往往会对裁员补偿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争议。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夫妻个人财产也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综上而言,无论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均是概而述之,并未详细列明,其实也无法详细列明。

但是,从以上规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国家立法中对于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标准:工资奖金等劳动收入或福利性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救助性的补助补偿金则属于个人财产。

反观裁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并对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提供一定保障的费用。

所以,裁员经济补偿金具有极强的人身和救助属性,它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或者说是对个人生存权、劳动权受到严重影响时的一种补助措施。

但这种经济补偿金作为救助金的一种,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目的并不完全相同。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更直接地指向当事人自身,而裁员补偿金则既包含了对被裁员工个人的救助,也暗含了对其家庭因裁员遭受经济困难的一种救助。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对于裁员经济补偿金,因具体补偿更多考虑了员工的工作年限因素,参照军人复原费或者退伍费的分割方式进行分割更为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对于裁员补偿金而言,如果某人27周岁进入思科公司工作,37周岁被裁员时一次性发放了1000000元裁员补偿金。假设其为31周岁结婚,41岁离婚,那么年平均值就是1000000÷(70-27)=23255.8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复员费用总额是23255.8×10=232558元,这232558元就是离婚时应当分割裁员补偿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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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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