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恋人之间在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双方结婚后该因借款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离婚时应当偿还。
孙大爷和何大婶经介绍相识,在两人相识的第二个月,何大婶向孙大爷借款5.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承诺两个月内归还。同年7月,两人办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
可婚后两人却因为这笔借款闹上了法庭。
何大婶辩称,婚前向孙大爷借款5.5万元属实,但当时对方也口头承诺:“领取结婚证后借条作废”。现在两人结为夫妻,借条应当作废。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婚前,何大婶曾向孙大爷借款5.5万元,此后双方虽成为夫妻,但借款发生时并非夫妻,孙大爷出借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该债务并不能以双方成为夫妻而消灭。故此,何大婶依法应承担偿还责任。
至于何大婶辩称借条出具时对方承诺领取结婚证后借条作废,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何大婶归还孙大爷5.5万元。
实际上恋人之间在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双方结婚后该债务是否消失这个问题是很好理解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区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所以夫妻双方的个人债权债务,在结婚后也仍为个人享有或承担,并不会变为夫妻共同债权或债务。那么夫妻之间婚前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在结婚后也不会相互抵消。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夫妻一方婚前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是否需要偿还,也要分情形对待:
1、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并未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
则该债权债务并不会因双方具有夫妻关系而消失,应当适用的《合同法》规定,丈夫应向妻子全额偿还。
2、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
《婚姻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据该法条的立法精神,可以认为出借方也为该借款的受益人,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也应承担偿还责任。因妻子此时即使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应当对于共同债务应当发生抵消一半的效果,也就是说,丈夫只应对该笔婚前借款偿还一半。
当然,也有人认为,该种情形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地位平等的规定,该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借款方无需向原配偶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