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情侣间的金钱往来是不可避免的。比如过年过节时的礼物馈赠,一方生病时的金钱支持,为表示爱意而给予对方的日常小额金钱等等。但双方一旦面临分手,昔日恋人转身情断义绝,这些金钱往来是否应当作为赠与返还还是应当认定为借款,则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张女士与王先生相识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后来王先生提出投资生意继续资金,建议王女士将一套房产卖了,从卖房款中借给他40万元。
于是张女士听从了男友的建议,将自己的房子以150万元的价格售出,将其中的40万元给男友应急。
后来王先生因病住院,两人在病房补签了40万元的借款协议。
结果没过多久,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分手后,张女士多次向王先生讨要40万元借款,均没有结果。2018年12月,张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
王先生辩称,当时与张女士是恋爱同居关系,所以对于这40万原告是替被告归还欠款。这是一个赠与行为,而不是一个借款行为。
王先生还辩称,欠条签字是在生病住院期间签字的,当初签字的时候应该是被张女士拿着手签的。并且当时自己告刚刚进行了手术,精神状况不佳,应当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对于这份被告签字的欠条自己不予认可。但王先生并未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
1、张女士提供的借条及转账记录,能从一定程度上证明该借款的真实性。而王先生也自认该转账的存在,故可以证实张女士借款的真实性无虞。
2、从张女士的经济状况而言,40万元为赠与不符合常理。
女士是一个普通的工薪阶层,她是离异的带有一个女儿,该40万元转账款是张女士通过卖房筹集而来的,按照日常经验法则,认定为赠与并不符合常理。
最终法院结合上述证据,认定该40万元为借款而非张女士向王先生的赠与,判定王先生应偿还全部借款。
综上而言,男女恋爱期间,由于这种亲密关系的存在,情侣之间的金钱往来大多没有书面凭证予以证明,一旦双方分手就会产生纠纷。武汉离婚律师在此提示,情侣间的小额金钱往来,如没有证据证明为借款的情况下,依据双方的恋爱关系,法院会认定为一方基于向对方表达爱意而做出的赠与。但对于大额金钱往来,比如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金钱往来,是否应当认定为赠与,法院判决时比较谨慎,一般会参考对方经济能力等多种合理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