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李某与妻子召集子女协商《分家协议》,约定子女李某1、李某2各分房产一套,自己居住的房屋则在百年之后归李某1所有。后各方均在《分家协议》上签字。
后李某去世,李某2认为,《分家协议》并非遗嘱,父母关于自住房屋在百年后归李某1所有的约定无效,该房屋应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
法律规定,遗嘱应具有严格的形式要件,《分家协议》在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则不应认定为遗嘱,《分家协议》中关于遗产处分的内容应认定无效。故《家庭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并非被继承人李某的遗嘱,该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6月份公布的《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7条明确强调,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
那李某2能否依照法定继承分的李某的遗产呢?
我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明确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李某2在《分家协议》中签字,放弃对父母自住房屋继承的表示应当是无效的。
但是,法院却从继承期待权的角度对该案进行了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六: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期待权的承诺是否有效?
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李某2在《分家协议》中签字表示认可,系李某2在继承开始前所作出放弃继承期待权的承诺意思表示。
李某2现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涉案房屋,但是李某2在《分家协议》中作出的放弃表示,系在分家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的安排。李某2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
武汉的财产分割案律师认为,之所以法院认定李某2在《分家协议》中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有效,是因为《分家协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分家协议》是民间较为常见的一种父母与子女分家析产的协议,但在我国法律中并未有所涉及。
从《分家协议》的内容来看,往往会出现父母将财产现时分割与去世后遗产如何处理一并写入协议中,所以《分家协议》往往还会具有遗嘱的性质。
综合看来,《分家协议》的内容是父母子女对于父母财产分割的综合性考量的结果,是父母财产处理的“一揽子”协议,内容相互关联。如果单独认定某一部分内容无效,会导致整个《分家协议》显失公平,也不符合公众的日常认知。在此引入继承期待权概念,,既没有违反《继承法》及《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关于放弃继承的规定,又很好的彰显了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民法原则。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提示,继承期待权的放弃仅仅适用于类似于《分家协议》等家庭财产一揽子处分协议中,在此之外单独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的,该意思表示无效。被继承人死亡后,该继承人仍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