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认定债务人存在假离婚真逃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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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案件审理中,认定假离婚真逃债,就必须证明债务人离婚与逃债之间必须具有关联性。

实际上,债务人离婚的真假不是证明对象,因为在我国只要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的,都属于法律认可的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并无真离婚或假离婚之说。债权人需要证明的,是债务人离婚行为具有恶意逃债的目的。

根据假离婚真逃债案例的既往判决,法院认定债务人的离婚具有逃债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依据:

1、债务形成时间在离婚之前。

既然是假离婚真逃债,那么债务是应当形成于债务人离婚之前。在债务人离婚后形成的债务,债权人在交易时本身就具有审查注意的义务,应及时对交易方能否保证交易安全进行审查,所以,在债务形成前债务人就已经离婚或在办理离婚手续的,不应当认定为假离婚真逃债。

2、债务人离婚财产分割后,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危害后果。

并非债务人离婚,进行了财产分割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存在债务人财产分割行为危及到债权的实现。

(1)对于债权人已到期债权,只要发生债务人因财产分割而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即可认为其具有恶意逃债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2)对于债权人未到期债权,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的举证责任分担则有三种观点:

A.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人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已经导致其现有资产无法清偿将来的债务。
B.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人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极有可能会对将来到期的债务产生损害。
C.债务人需要证明自己的离婚财产分割行为不会对未到期债务产生损害。

综上而言,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对假离婚真逃债的债务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仍需要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在举证不利的情况下,有较大的败诉风险。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权利人最终救济手段。也就是说,在债务人离婚财产分割时,虽然可能会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风险,但如果可以通过其他手段实现债权的,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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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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