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未约定还款顺序 到底应当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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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民间借贷多发生与熟人之间,借贷文书内容往往过于简单,当事人在发生借贷纠纷时,会对于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问题产生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的不能一次性还清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应当先偿还利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998年12月28日,朱某向邓某借款110000元,并出具借据。因当时两人交好,故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以及逾期还款利息。借款到期后,朱某迟迟未还款。

直至2017年4月11日,邓某向朱某发出《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再次明确债务,并提出朱某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朱某于当天签收上述通知。后因朱某一直未归还借款,邓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但朱某在法庭上仅能证明自己还款1500元,而且也未注明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法院二审最终认定,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且当事人无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情况下,应先抵充利息后再抵充本金。

因此,朱某偿还的1500元应认定用来抵充借款利息,借款本金仍为110000元。故依法判决朱某偿还邓某共20年的本金及利息240500元(110000元+110000元×年利率6%×20年-1500元)及2018年12月28日之后的借款利息。

由该案可见,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有以下观点:

一、当事人之间可以明确约定偿还顺序。

民事法律制度强调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当事人之间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善良风俗的约定是认可的。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对于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约定,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应当依约履行。

二、债权人对债务人偿还项目表示认可的。

即使民间借贷发生时双方未约定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或者约定了偿还顺序的,但债务人在后期偿还债务时改变了偿还顺序,而债权人表示认可的,则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应当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认为,出借方之所以愿意将钱款借予他人,除一般的情感因素外,还包含了获取回报的意图。如果借款人要求先归还本金那么必然减少利息的获得,贷款人无法达到借款的目的,从而终止借款合同。

再者,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利息的存在有督促债务人及时偿还借款的作用,如先偿还本金,则债务人会失去偿还利息的动因,而使得债权人获得利息的目的不能实现。

利息是本金的法定孳息,利息的获得是基于本金而取得的,民间借款的利息是在借款事实发生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本金即没有利息,失去本金,利息也显得于法无据。如果确定先还本后还息的顺序,那么借款人将与本金相等数额的钱款归还后,借款事实即宣告消灭,要求返还利息的也因此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归于消灭,理论上存在导致利息不能得以保护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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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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