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夫妻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都是一件比较头疼的事情。主要原因是一方长期不关心家庭财产状况,或者夫妻一方在外经商或存在对外投资等原因,财产形式多样,结构复杂,导致对方无从掌握家庭财产的真实状况等。在此类情形下,如果有一方故意不告知对方家庭财产的真实状况,则对方在财产分割时就会出现权益受损的情况。
有人认为,《婚姻法》四十七条明文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通过伪造债务的方法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对该违法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对于离婚时,一方故意不告知家庭财产真实状况,可以通过该法条来维护受害方的权益。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婚姻法》四十七条中的“隐藏”,是一方主动且恶意所为的一种行为,只有一方做出“隐藏”的行为,且被认定为具有恶意时,才可以适用该条款。
如果在离婚时,一方只是没有主动告知对方的,无法认定对方是恶意的“隐藏”财产,顶多属于隐瞒财产。
由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这类情况,设立了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夫妻双方到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会让夫妻双方如实填报双方所掌握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如不如实填报,则可能会适用《婚姻法》四十七条,从而做出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的判决。
当然,这也是法院不得已而为之,如果当事人对某些不如实填报的财产,以自己填报时疏忽或忘记为由来进行辩解,这对法院来讲,认定其为恶意并有隐藏财产的行为,也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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