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所述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指人工授精所需的精子或卵子不来源于夫妻一方,或者精子和卵子均非来源于夫妻双方的情形。
如果是利用夫妻双方的精子卵子进行人工授精的,这种情形无需讨论,即使一方不同意的,也直接应当认定为双方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以上意见,供参考。”
虽然复函并非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依据的地位,但在当前相关法律缺失的情况下,仍对地方法院裁判此类案件提供了指引。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认定为婚生子女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方面:
1、人工授精为双方均同意。
2、人工授精为利用他人捐献精子或卵子的人工授精。
3、人工授精发生在婚内。
在利用他人精子或者卵子,亦或者利用他人精子及卵子人工授精的,则在以上三个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子女为婚生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第50号案例,《人民法院报》2016年10月13日(第7版)的(2015)月民一初字第360号案例均为此类观点。
在此前提下,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就是婚生子女,赋有婚生子女的一切法定权利及义务。
而女方在男方不同意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男方的精子和他人卵子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如何认定,武汉离婚律师认为需要进一步讨论,而非简单依据以上内容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