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印遗嘱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我国的《继承法》一直没有明确过。而一些地方法院倒是出过案件审理指导性意见,比如北京市高院曾经认为,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此次《民法典》第1136条,明确了打印遗嘱是有效力的,但是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易主任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3、对于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规定的五种遗嘱及生效要求:
1、 自书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代书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 打印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 录音录像形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 口头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对于遗嘱见证人的要求: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