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婚后一般性收入部分的范围比较容易界定,也比较容易达成一致。但是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怎么界定,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情况则是比较复杂的,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案例:武汉市民张某婚前全款购入一套房屋。半年后与女子刘某结婚,五年后离婚。
1、假设该套房屋一直在出租,那么婚内部分的房屋租金收益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租金的高低,既有市场的因素,也有房屋管理的因素,并非像银行利息一样,所有人的劳动投入不能对收益产生任何影响。
所以,房屋出租应当属于经营活动,而房租则应当属于经营收入。故而按照该条款来看,该部分租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如果婚前张某就已经与人达成了长达十年或者二十年的租房合同,即使是婚后收取的,该部分房租应属于婚前收益,而非婚后收益。
2、假设该房屋在婚后五年内升值巨大,该房屋升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该婚内升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与刘某贡献度无关。
其次,《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也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升值可以看成纯粹的市场因素影响,应当属于自然增值,则该升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张某婚后将房产卖掉,全部买入股票等进行证券投资的,该股票投资收益部分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际上还是《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的范围,该部分投资收益既非孳息也非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