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户一宅”。从这里我们很简单就可以看出,如果只要出资翻建宅基地房屋,就可以享有拆迁安置补偿,那么,这肯定是与“一户一宅”这个规定相矛盾的。
在一拆迁补偿再审案件中,法院认为: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房屋所有权一般要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
因此,即便涉案房屋由周某善出资翻建,也不能当然属于周某善所有。也无证据表明周性善已取得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
周某善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等合法权益,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如周某善有证据证明其出资翻建了涉案房屋,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其相关权益。
综上,周某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周某善的再审申请。
难道周某善翻建房屋的钱白花了吗?不是的。武汉离婚律师认为,法院在审理中说的很清楚,虽然周某善不享有拆迁利益,不能获得拆迁补偿,但其翻建房屋所花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获得拆迁补偿款的一方给予经济补偿,那当然就单纯是翻建费用的补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