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日实施的最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因此,境外形成的证据是否需认证有三种情形:
1、对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如外国法院判决书,需要在当地公证;
2、对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如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需要在当地完成公证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3、 对域外形成的其他证据,没有强制性的公证认证要求。
现行法律规定,无对起诉状需公证认证的规定。但有个别地方法院自设立案条件,要求起诉状需公证认证。